我國目前仍對生理用品,課有加值型營業稅。然生理用品僅生理女性因自然構造而有需求,不應令其額外承擔生理期之財務負擔。
為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指定地區徵收房屋空置特別稅
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指定爭議處理專責機關
保單強制執行,排除健保險、壽險。
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融資租賃、第三方支付、遊戲點數業者監管責任
有鑑於因應日新月異之犯罪手法與科技發展,檢警調於偵辦犯罪時有使用科技方法之必要,始得有效打擊犯罪。
有鑑於現行法所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存在嚴重之漏洞,針對公務員之「職務行使」與行賄之「不法利益」雖無傳統上定義之對價關係,但仍具有「原因關係」或涉及「濫用影響力關說」之情形,欠缺處罰之依據,導致在許多位高權重政治人物的貪腐案件中,根本無從進行刑事追訴、課予刑事制裁,不僅有違廉能政治的價值,更已違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要求。
有鑑於「棄保潛逃」、「賄賂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之實現,更已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惟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
我國欠缺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導致知悉不法弊案存在之人民,一方面擔心遭受報復,往往不敢向政府機關舉發,使不法之徒逍遙法外;一方面在鼓起勇氣舉發弊案之後,揭弊者往往面臨各種不利對待,整體而言,現行法制之規範與運作,根本無法提供揭弊者完整與必要之保護。
因應日新月異之犯罪手法與科技發展,檢警調於偵辦舉凡暴力組織、吸金詐騙、毒品查緝、槍砲彈藥以及貪污受賄等重大犯罪,均有使用科技方法之必要,始得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在另一方面,此等科技方法在犯罪偵查上之運用,往往涉及基本權之干預,自有必要以法律授權為之,並明確規範各種不同科技方法之使用限度。
現行退休前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僅能於前一年進行,恐造成壯世代族群在相關第三人生規劃之資源協助上不足且時間過短,將相關退休準備協助年限向下延伸五年。
近年兒童及青少年自殺通報人數急遽攀升,然而現行各級地方政府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人力不足,學生有其需求卻求助無門,造成憾事發生,修法加強充實足夠人力完善輔導機制。
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
基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同為教育人員,無論是資格、待遇、工作權利義務和內容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相同,退撫提撥費率應採相同標準,避免發生私立學校教職員遭受不平等對待情形。
提高對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
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適用對象,讓因病無法懷孕者、無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女性及同性伴侶能透過代理孕母及相關人工生殖技術的方式,實現生養的願望,並在符合法治國原則下,導正過往侵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疑慮。
為改善台灣少子女化之處境,創造友善育兒家庭之職場,使勞工得兼顧工作及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以及家庭照顧假津貼之規定。
實施對象為「具有無法治癒之疾病及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包括最低意識狀態和永久植物人;且初步規定,病人需親自且明確向主治醫師提出3次申請程序,病人不能簽具書面聲明者,應指定一名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但有法定排除對象。草案也規定審核與執行程序,但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與病人討論有關尊嚴善終事宜或建議病人申請。病人主動要求時則不在此限。
鑑於數位平台發展出的新型經濟型態日益普及,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和勞務需求者之間衍生之勞動問題愈趨複雜,且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為建構我國友善家庭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僱者之立法假別,如親職假、親職教育假,並修訂放寬家庭照顧請假,以調整職場工作彈性,並兼顧家庭照顧責任和提升照顧孩子教育成長的品質。
【全面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根據內政部 113 年 1 月資料顯示,新住民的人數達 59 萬3,714 人,新二代約 50 萬人,若將約 80 萬的移工、專業人士,約 10 萬的大專境外生,全納入「廣義新住民」的範疇,則廣義新住民的人數約佔臺灣總人口的 8%,達 199.5 萬人,超越原住民族,成為臺灣繼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之後的第四大族群。惟目前並無專司保障新住民群體權益的法律,使許多新住民事務至今無法源依據。為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多元文化與種族之差異,爰依據我國憲法第七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之意旨,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保障國民參政權,提高國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我國有部分國民長年因在外地就學或移地工作等不同因素,導致無法行使其投票之權利,而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然而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不在籍投票實屬當務之急,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永續及保育海洋生態】鑑於海洋暖化、酸化、海洋塑膠污染、海洋廢棄物、海域與海岸開發,及離岸風電、天然氣接收站、海洋能、碳封存、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等新興議題,海洋破壞日益嚴重,已造成海洋生態浩劫,亟待保育。我國四面環海,亦為國際海洋重要參與國之一,第十五屆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COP15)通過決議達成 30x30,上百國加入政府間組織「雄心聯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2030 年保護全球 30%海洋已成國際共識。然現行各項法規中,對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生態系統之主管機關、法規分散,難收統一事權之效。為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14 項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之目標,保育及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促進海洋永續發展,爰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
【老弱申請外籍看護工免巴氏量表】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台灣將 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許多高齡長輩需要有人照顧,但長期照護費用對許多家庭是沉重經濟負擔,許多家庭照顧者在無法喘息的情況下,已有多起長照悲歌案例發生。為了提供長者更溫暖簡便的行政流程,本席等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若年齡滿八十歲以上,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舒緩醫病衝突關係。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36 萬】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台灣高齡化程度越來越明顯,統計至 2023 年 6 月全國老化指數為 149.05。長期照護費用已對民眾生活沉重經濟負擔,在多年無法喘息的情況下,陸續引發多起長照悲歌,而當青年扶養負擔越重,現行「長期照護特別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恐不足因應物價膨脹、長照開銷,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文修正草案」之「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項目,受照護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三十六萬元,使稅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營造更好生活品質,減輕長照家庭經濟負擔。
為打擊詐騙,行政院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 版,但卻仍無法遏止電信詐騙。經查電信詐騙經常透過二類電信取得詐騙門號,惟於原本電信法受政府直接規範採登記制之二類電信,於現今電信管理法下卻毋須登記,所受之監管密度亦大幅降低,甚至將防詐責任推予一類電信業者,與全民呼籲打擊詐騙之民意相悖。綜上,為加強對二類電信之管理,及兼顧通訊市場公平競爭,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電信事業皆應向政府登記並接受管理,同時加強電信服務之客戶風險管理機制。
鑑於吊扣、吊銷、註銷駕照及禁止考領駕照之規定與期限,乃剝奪駕駛人駕車權利之處分,惟針對該駕駛人同時持外國駕照、國際駕照,能否於期間內駕駛車輛或換領本國駕照,本條例與交通部頒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未明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內,皆不得持外國、地區所發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及換領我國駕駛執照。
鑑於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後,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規定,於符合一定期限與條件後,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鑒於國內酒駕情形嚴重,對酒駕行為之處分與罰則雖一再加重,仍未有顯著改善。本條之規定未區分行為之態樣,一律給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者重新請領駕照之可能,與我國酒駕零容忍之社會共識不符,亦讓相關裁罰效果大打折扣,折損其嚇阻力。綜上,爰將因酒駕行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者排除適用。
鑑於政府機關、民間團體舉辦各式活動,有商請學校學生參與表演或擔任工作人員之習,相關表演、活動除師生職工需耗時練習、採排,交通、住宿、添置設備、道具、服裝或聘請外部人員之經費亦多由校方或社團自行籌措,不但影響學生日常學習進程,增加學校、學生之經濟負擔,參與演出之人員亦無相應工時之報酬,形同強迫勞動。爰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學生參與校外公私立單位舉辦之活動,擔任表演或工作人員,除應由主辦單位核實負擔學校、學生之開銷。對參與之學生,亦應依練習、彩排及實際表演、工作之時數,給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最低時薪之補貼。
鑑於人民之工作權,具有實現發展人格與追求幸福之目的,受憲法保障。國家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勞資雙方協調合作發展生產事業等,亦為憲法基本國策所明定。本院雖已通過諸多勞動法令,惟勞動者仍常因不諳法令未能伸張權利,或是事業單位對產業民主概念不熟悉而未鼓勵與遵循。勞動教育之推動,有助引導學生認識自我潛能、勞動環境建構、職業文化,從而自我實現、職涯充分發展及維護權益等。為使勞動教育確立法律基礎,擴大勞動教育內涵、面向、對象,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高等教育接軌。
1.新增法條,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所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綜所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2.新增法條,增訂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得享有優待。
鑒於再生醫療製劑蓬勃發展,其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現階段醫院使用再生醫療製劑,從導入前到治療後,藥師皆已參與各個流程,積極發揮調劑及藥品管理專業。再生醫療製劑風險比一般藥物更高。考量我國再生醫療產業發展趨勢,確保再生醫療製劑於安全、有效且符合一定品質等前提下,為健全再生醫療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並保障病患接受先進治療之權益。
為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提案修訂提高罰則天花板,藉此警惕火災發生時,相關行為人能提供必要之資訊、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修法對於原住民餘命,與全體國民之差距,其所造成之原住民享有的法益不平等進行補償。
增修條文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六歲以上若學童仍有發展遲緩或其他因素需要特殊教育資源仰賴學校提供源。有少數慢飛天使的有其特殊因素或處境,必須在學齡後持續接受復健及政府幫助。
針對電價調漲及所涉的電價審議委員會,要求從專家學者占比,到公平、公正、公開審議,完善法律程序與法規修訂。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2024年4月調漲電價,漲幅達11%,消費者物價指數預估將提升 2%,經濟部此舉將加重民眾之負擔及提升民生痛苦指數,由此可知,電價之調整,將嚴重影響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其決定權應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決議,並非由少數人所訂定。有鑑於蔡英文政府至今共調漲 4 次電價,分別為 2018 年 4 月調漲 3%,2022 年 7 月調漲8.4%,2023 年 4 月調漲11%,2024 年 4月調漲11%,8年共漲35%,由於法規之規定,電價之調漲皆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後實施,其決議內容無須經最高民意機關所監督,如此恐造成行政機關濫權,為遏止行政機關濫權並彰顯民意,現行法律有修正之必要。
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為因應國際淨零碳排、數位科技、AI科技發展趨勢,政府應積極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提升競爭力。且隨著產業發展,也為鼓勵中小企業有誘因給員工加薪,分享收益。預計於2024年5月落日之加薪減稅條款,應該延長,且移除啟動條款。因此為鼓勵企業提升勞動薪資,故增加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減稅比率,提高誘因。且配合目前國家人口組成長年化之社會現況,為鼓勵企業雇用較高齡之員工,新增符合減稅之雇傭勞工年齡。
鑒於工廠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將嚴重威脅救災現場消防員性命,若僅以定額高罰鍰恐將無法有效嚇阻,是以參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意見,應以企業營業額比例計算罰鍰,並課以刑責。
鑑於員工乃公司經營之重要人力資本,為保障我國員工貢獻與權益,公司應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提高盈餘分配的比率,亦可達到激勵員工之作用。為使員工可透過法規獲得應有之公司盈餘,故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之用。
鑒於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騷擾、虐待、宰殺之規定尚不完備,為避免一般類野生動物遭不當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