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摘要
2026/01/09
兩岸條例更名提案爭議!大法官如何解釋《兩岸條例》?釋字618、712號解釋怎麼說?|#廖震談時事 EP119
針對影片內容,以下統整其主張:
民進黨立法委員林宜瑾提案修法「兩岸條例」:
- 提案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更名為《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
- 主張刪除原條文中的「國家統一前」文字,並透過「地區」相稱兩國領土的用語,讓法條進一步符合基本事實。
- 提案理由為: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臺灣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此為國際基本常識。現行法律以「一廂情願的幻想世界觀」規範兩國關係,且將兩者領土視為同一主權可及範圍,不利於我國聯合民主陣營抵禦中華人民共和國威脅。
- 此修法提案旨在釐清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國與國對等關係」,並彰顯臺灣愛護民主和平的決心,同時反對侵略、反殖民、反對臺海問題內政化。
影片內容對林宜瑾提案的駁斥與憲法框架的闡述:
- 國家統一前的「國家」定義: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中的「國家統一前」所指的國家,對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只有一個國家,即「中華民國」,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律與現實的關係: 法律不必然需要完全符合客觀事實。如同民法中的時效停止、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法律可以透過擬制來處理現實狀況,憲法亦可堅持中華民國的國家主權框架,進行必要的調整與規範。
- 憲法增修條文的兩岸框架:
- 在李登輝總統主導的憲法增修(第六、第七次)中,已確立兩岸的基本框架。
- 中華民國憲法在此國家概念下,將「臺灣台澎金馬」與「大陸」兩者之間劃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 此框架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條例)的承襲基礎。
- 釋字618號解釋(2006年,李登輝總統任內大法官做出)的主張: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原第十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與關係,及其他事務的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正是為「國家統一前」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與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的「特別立法」。
- 解釋指出,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的狀態,且政治、經濟、社會等體制具「重大的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特別規定的目的「合理正當」。
- 釋字712號解釋(2013年,馬英九總統任內大法官做出)的主張:
- 再次確認釋字618號見解,重申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及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差異設定。
- 《兩岸條例》是為規範「國家統一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及其他事務的特別立法。
- 針對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出境問題,解釋認為,強制出境影響人民婚姻與家庭關係,應審慎處理,並符合《兩公約》的基本內容(兩公約已視為國內法)。
- 大法官解釋的穩定性: 釋字618號及712號解釋之後,相關的釋字或判決都未變更此既有見解。
- 修法動機與違憲疑慮: 影片主張,林宜瑾委員若想透過修正《兩岸條例》為「兩國條例」的方式,變更我國憲法框架,將構成「真正違憲」。除非進行修憲,否則此舉動在現行憲法框架下不應變更。
- 政治挑釁與國家安全: 影片警告,此種修法行為是對兩岸關係的「重大政治語言刺激」,可能導致「兵凶戰危」的情形。立法委員應當遵照憲法框架,在調整法律制度時,注意如何處理兩岸關係,以避免此類後果。
過去類似提案的經驗:
- 2020年,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曾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國家統一」字眼,該案曾送委員會審查。
- 該案最終由蔡易餘自行撤案,當時聲明是「為國家前途不得不妥協」。
- 民進黨曾表示此案涉及「修憲層級」,將在下會期處理,但後續並未處理。影片認為這是因為民進黨本身的政治基礎無法妥善處理此類議題,除非修憲。
此次提案狀態的爭議:
- 國民黨方面主張林宜瑾提案後已自行撤案,有立法院提案紀錄可查。
- 林宜瑾則否認撤案,稱「沒有成案何來撤案」,並表示仍有同仁連署,且議事處對提案內容提出多項修正建議,因其牽涉廣泛,需完整修正。影片認為這屬於「政治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