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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摘要

影片摘要
2026/01/07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出爐!違法做成的判決國家考試會考嗎?|#廖震談時事 EP118


  • 憲法法庭現狀的違法性與決裂

    • 影片主張,當前的憲法法庭在「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做出時,存在組織違法、程序違法,且始終違法的狀態。
    • 指出憲法法庭內部已嚴重決裂,以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五位大法官為一方,持續進行評議並產出判決,而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
    • 批評這五位大法官將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排除於評議人數計算之外,強行做成判決,如同「大法官自我復活的決定」,嚴重抵觸憲法與法治國原則,並導致我國憲政制度的嚴重衝突。
    • 引述林騰耀教授的觀點,強調若為「良善保護人權」而不顧「程序正當性」,實質上是強烈抵觸法治國原則。
    • 影片認為,這種「少數大法官排除少數大法官」的作法,是這五位大法官「莽撞的違背憲法本身對於多數決的這個規定」,並質疑其「諸圖謀進什麼」。
    • 五位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強硬指責三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完全欠缺合理性」、「用心可議」,並稱其行為旨在「阻止程序進行」,「殊非憲法所許」,這更彰顯了憲法法庭內部已然決裂。
  •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內容與爭議

    • 此判決為【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核心在於處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有關抗告權利範圍的解釋。
    • 判決主文解釋:
      •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受處分人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規定的部分。
      • 判決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撤銷或變更關於羈押處分」之申請人,應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的規定。
      • 這表示,被告的辯護人除非被告明確表示反對,否則為了被告的利益,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此解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 憲法審查與個案處理: 判決廢棄了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生字19號刑事裁定,並發回該法院依判決意旨進一步審理,以確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抗告規定的準確適用。
    • 對人權保障的肯定與程序合法性的質疑: 影片肯定判決實質內容對於基本人權保障(特別是羈押權益)的正面意義,因為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重大的強制處分,被告在羈押中難以自行防禦,需依賴辯護人及時有效協助。過去實務區分「法院」的羈押裁定和「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的羈押處分導致辯護人抗告權利受限,是司法實務對辯護人合法行使職權的長期扭曲。
    • 然而,影片強烈質疑,即使判決內容良善,由一個組織與程序皆不合法的憲法法庭所做出的判決,其整體合法性依然令人存疑。
  • 國考與學術良心的困境

    • 儘管對憲法法庭的合法性提出嚴重質疑,影片表達了因應國家考試的需求,仍必須講解這些「違法」判決的內容。
    • 預期「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可能因涉及基本人權保障及相關法規範解釋,仍會成為國家考試的考點。而「114年憲判字第1號」(大法官自我復活案)因爭議性高,在國考中出現的可能性較低,但非絕對沒有。
    • 批評部分出題老師可能為了「關愛的眼神」或加入「既得利益者行列」,不顧學術良心,選擇將這些有爭議的判決納入考題。
    • 影片對此表示「極其難受」和「羞愧」,認為這導致法律從業者和考生面臨極大的裂解和壓力,被迫在「違法」的基礎上學習「正確答案」,使得複雜的憲政衝突在測驗題中被固化。
    • 呼籲憲政難題最終仍需透過政治或政黨協商解決,而非任由憲法法庭內部決裂持續,讓少數大法官的「偏差見解」被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