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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怎麼說?民進黨要怎麼做才能合憲?|#廖震談時事 EP132


  • 民進黨違憲的本質與作為:

    • 主張民進黨是「違法違憲的政黨」,因為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地區的合法治理權,此舉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本身的實質擬置,因憲法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獨立國家。
    • 內政部與行政院在李貞秀事件中,直接認定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此立場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的實質擬置。
    • 民進黨政府將「國家安全」置於憲法之上,此論述錯誤,違反民主立憲精神。
  • 卓榮泰與李貞秀案的憲法爭議:

    •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在李貞秀立委資格確認前,各部會不提供資料,此舉是不願負起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的「備詢」責任,嚴重影響立法院職權行使,判斷上不符憲法規定與精神,屬違憲行為。
    • 陸委會也以各種理由,對李貞秀擔任立委持否認態度,同樣被認定為違憲。
  • 陸配參政權與法規適用問題:

    • 主張內政部政務次長馬世元提及的陸配「雙重國籍」問題,是一種政府持續「詐騙人民」的「詐騙話術」。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中華民國將國土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不被視為「外國人」,因此其在台灣地區取得身分,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籍法》。
    • 《國籍法》僅處理外國人與無國籍人的歸化問題,不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
    • 李貞秀委員是依據當時的《兩岸條例》第17條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透過《戶籍法》第16條辦理戶籍登記取得國民身分證。一旦取得國民身分證,她即已「回到自由地區」,不再屬於大陸地區人民。
    • 因此,無法透過《國籍法》要求李貞秀放棄國籍,因為她不具備「外國國籍」。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已認定《兩岸條例》第21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方可擔任公職)合憲,且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意旨無違。此解釋確立了陸配在設籍滿十年後,依法可擔任公職。
    • 港澳居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從未適用《國籍法》,而是分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斷其身分。
  • 民進黨的解套建議:

    • 若民進黨真心想解決這些問題並「開大門走大路」當一個台灣人的政權,應從現有憲法框架下手:
      • 重新闡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將「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解讀為不強制立法。
      • 透過立法院「廢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廢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理由是若依民進黨的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國與台灣是兩個不同的主權,從來沒有互相隸屬過」,則應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外國人」。
      • 廢止後,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應回歸《移民法》,被當作「外國人」處理,並透過《國籍法》的「歸化」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如同外籍配偶)。
      • 進一步修正《移民法》和《國籍法》,刪除其中關於「國家統一之前」的相關規定。
    • 民進黨不敢在國家考試中將所有「大陸地區」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明其在憲法與實際操作上的矛盾與偽善。
  • 民進黨造成資訊落差與歧視:

    • 我國因「兩岸三地」關係,擁有近乎全世界最複雜的移民法規系統,包含人民、國民、無國籍人、外國人、歸化、居民等多種管制對象。
    • 民進黨慣於利用這種複雜的「資訊落差」,引導人民憎恨其不喜歡的人,導致外籍配偶沒有國安問題,而陸籍配偶卻被貼上國安標籤,這正是民進黨「違憲」行為造成的惡果。
    • 呼籲民進黨應守護憲法,履行憲法義務,而非毀憲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