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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範疇與地院的考量》 大家好,我是安柏律師~
網友表示:證人還沒問完當然有串證問題
聽過24小時內聲請羈押嗎-刑訴第93條第2項:即檢、警共用24小時(通常警16小時、檢8小時),這也是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很多電影會以誇張的方式呈現嫌犯與警察間的角力。
概念類似,先不說都押一年了,你該查的沒查完,該傳的沒傳完,誰的問題?是不是證人範疇畫太大?
再者,一審讓柯交保,難道沒初步心證嗎?法院一定考量過嘛,主要的證人問完了不是嗎?即便剩下證人問完有串供的可能,一審法院也不會改變想法。
同天議員陳怡君撤押,「當法院已於偵查中以防免勾串的事由裁定羈押刑事被告,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的時間,檢察官也據此順利地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時,法院於移審或審判程序中自須審慎,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勾串事由採取限縮解釋方法,除認刑事被告有於起訴後另行發生勾串之虞的具體事實,得例外地以之作為羈押事由之外,原則上應不得再依職權,以本條項款作為羈押刑事被告的事由。」高等法院114抗字第2227號裁定。
很清楚
柯案卻是若不認罪、證人未詰問完就得押滿,是否違反無罪推定?有無押人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