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摘要
2026/02/19
除夕夜被斧頭攻擊,也不能還手?法官竟說「請親友壓制就好」!連這都不算正當防衛?〖律見犯罪Ep93〗判決懶人包
案件背景與事發經過 (台南燒烤店斧頭攻擊案)
- 周圓良與鄭凱穎因共同朋友的4萬元債務糾紛,在臉書與電話中爭吵。
- 除夕夜晚上8點50分,鄭凱穎與其兄攜帶斧頭及鋁棒前往周圓良經營的燒烤店。
- 鄭凱穎持斧頭砸碎店外玻璃後進入店內,直接朝周圓良頭部劈砍,周圓良閃避並奪下斧頭。
- 奪斧後,鄭凱穎仍與周圓良拉扯扭打,兩人翻滾至冷氣機旁,周圓良倒地,鄭凱穎在上方持續拳打腳踢。
- 周圓良拿出摺疊刀砍向鄭凱穎11刀,其中9刀在四肢,2刀分別刺中肺部與心臟,導致鄭凱穎失血過多當場死亡。
- 周圓良的家人報警後,周圓良向警方坦承是自己殺的人。
一審法院判決與認定
- 檢察官起訴: 殺人罪。
- 爭點表: 針對此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是否構成自首,以及應判何罪與量刑等爭點進行調查。
- 不構成相約見面: 法院根據監視器對話內容及除夕夜情境判斷,周圓良並無意約鄭凱穎見面,因此其反擊行為不受「相約打架」不構成正當防衛的限制。
- 構成正當防衛初期行為: 鄭凱穎持斧頭砍向周圓良的行為構成「現在不法侵害」,周圓良奪斧反擊確屬正當防衛。
- 構成防衛過當:
- 法院認為,周圓良在奪下斧頭後,即使鄭凱穎仍有拉扯與拳打腳踢,周圓良應採取其他方式:如只砍鄭凱穎四肢、讓親友壓制鄭凱穎,或設法逃跑即可。
- 周圓良刺中鄭凱穎肺部與心臟致死的兩刀,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 法律效果:防衛過當只能減刑,不能免罰。
- 構成自首: 周圓良在警方到達後,主動表示人是他殺的,符合自首要件,可依法減刑。
- 罪名認定為傷害致死罪:
- 法院考量周圓良與鄭凱穎並非債務當事人,難以想像會為4萬元引發殺機。
- 周圓良在除夕夜無邀請鄭凱穎之意,難以認定有殺人動機。
- 事發時周圓良遭鄭凱穎及其兄追打倒地,鄭凱穎在上方拳打腳踢,此情況下難想像周圓良有殺害鄭凱穎的動機。
-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構成「傷害致死罪」。
- 一審量刑: 考量周圓良與鄭凱穎曾是好友,衝突為一時失控,且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周圓良有期徒刑6年。
律師對一審判決之主張與質疑
- 對量刑的強烈質疑: 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本案在「自首減刑」與「防衛過當減刑」兩次減刑機會下,依法可減刑至1年9個月以上,但最終國民法官仍判處6年,律師認為僅從7年減至6年「難以接受」。
檢察官上訴理由
- 檢察官主張:周圓良奪下斧頭後,不法侵害應已結束;周圓良卻持小刀砍鄭凱穎11刀,其中致死兩刀傷口深達13-15公分,顯然有殺人動機。
- 結果: 二審法院未採納檢察官此上訴理由。
二審法院判決與結果
- 量刑部分維持一審判決,仍為有期徒刑6年。
- 周圓良上訴三審亦被駁回,全案定讞。
律師對最終判決之主張與質疑
- 對「不構成正當防衛」與「量刑6年」完全不能接受。
- 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界線的質疑:
- 法院要求:周圓良奪下斧頭後,應「徒手跟家人壓制」鄭凱穎或「逃跑」,若持摺疊刀反擊即是防衛過當。
- 律師反駁:事發時周圓良已被打到躺在地上,鄭凱穎在上方拳打腳踢,「這是會打死人的」。
- 律師補充:判決細節曾提及鄭凱穎有掐住周圓良脖子的行為,若不反擊掙脫,周圓良就會被掐死。在這種危及生命的狀況下,法院仍認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律師表示「完完全全不認同」。
- 再次強調量刑不合理: 傷害致死罪依法有兩次減刑機會,可減至1年9個月以上,最終仍判處6年,律師表示「更是無法接受」。